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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克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79号罪犯张克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1999)烟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鲁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做出(2006)枣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做出(2009)枣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做出(2014)枣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克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克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3月刑满释放。该犯于2010年6月28日受禁闭处分。本院认为,罪犯张克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二次犯罪并受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