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与马志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马志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马万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连忠,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俊瑛,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远,男,回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与被告马志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