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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司丽敏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善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丽敏,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善祥,于琳琳,于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司丽敏,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33451-4被告于善祥,男,汉族,1954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琳琳,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宝建,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司丽敏诉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善祥、于琳琳、于宝建价值24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善祥、于琳琳、于宝建价值24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