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明龙拐卖妇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龙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明龙,男,1988年11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龙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安梁、书记员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明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罗明龙将买来的一名越南籍妇女云某某(音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为妻,后罗明龙将云某某领回。同年6月1日,罗明龙又将云某某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口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明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罗明龙先后两次出卖越南籍妇女云某某(音译)给何某某、刘某某为妻,共收取买卖价款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龙以出卖为目的,先后两次拐卖越南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罗明龙拐卖被害人云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罗明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明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罗明龙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 川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