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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叶凤岐与陈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岐,陈方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叶凤岐。被告陈方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凤岐与被告陈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方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凤岐撤回对被告陈方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656元,合计1351元,由原告叶凤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