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叶凤岐与陈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岐,陈方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叶凤岐。被告陈方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凤岐与被告陈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方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凤岐撤回对被告陈方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656元,合计1351元,由原告叶凤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