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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苏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12号罪犯苏宝,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韦洲镇石峡村韦一大队。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榆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苏宝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