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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7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江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执722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江涂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22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惠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魏俊良。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江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江涂料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75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启明大街93号401房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7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