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欣与汪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汪海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8号原告:陈欣。委托代理人:陈贵福。被告:汪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与被告汪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