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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欣与汪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汪海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8号原告:陈欣。委托代理人:陈贵福。被告:汪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与被告汪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