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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马建良人民陪审员  王淑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