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马建良人民陪审员 王淑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