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璐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选荣,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姬香琳,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璐,女,汉族,1997年7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姬文芹,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系王璐之母。再审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璐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少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1月15日,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以其已与王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