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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伟存与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存,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存。被执行人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住双峰县。法定代表人凌少吉,该××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朱伟存申请执行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朱伟存案款20363.0元。现本院已执行2036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