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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市双兔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双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审15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市双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澄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双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30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服饰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3月开始占用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集体土地1.14亩建设车间,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服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服饰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亩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5250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服饰公司。服饰公司收到后,缴纳了上述罚款,但未履行其余两项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服饰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强制退还非法占用的1.14亩集体土地;2、强制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1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人民审判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