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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余国富与尹光明、太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富,尹光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0号原告:余国富,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尹光明,住河南省息县张陶乡。被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王滨。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富诉被告尹光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富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