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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与张克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张克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49号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克亮,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阿勒泰市。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与被告张克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红墩镇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