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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全晓君与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晓君,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59号申请执行人全晓君。被执行人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16号院内三楼。法定代表人马乐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诠,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全晓君与被申请人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15)第707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4000元,此款包括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与被申请人不再就上述问题主张权利且无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275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643元,被执行人天津金海明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交付2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5)第70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