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