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石宝圣与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宝圣,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7号申请人石宝圣。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号。被申请人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被申请人张凌云。申请人石宝圣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凌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凌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凌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