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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简智浩与朱国坚、邓燕梅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初8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XX,朱XX,邓XX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862号起诉人:简XX,住广州市荔湾区。起诉人:朱XX,住广州市荔湾区。起诉人:邓XX,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起诉人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月19日,本院收到简XX、朱XX、邓XX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一、认定茶滘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与第三方股权合作事项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认定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未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而擅自决定与第三方股权合作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认定茶滘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与第三方股权合作事项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要求认定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未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而擅自决定与第三方股权合作的行为违法,上述请求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内部事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简XX、朱XX、邓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云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