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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吴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特1-3号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罗莉,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桥广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吴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二、终结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吴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特别程序。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易映兰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