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宁国军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国军,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国军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国军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海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