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书梅,夏艳,夏辉,夏永恒,卞德宝,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田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时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东林、姚佳佳,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全,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第三人李书梅,无固定职业。第三人夏艳,1989年1月16日,无固定职业。第三人夏辉,1991年5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夏永恒,1921年7月1日,无固定职业。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卞德宝,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海东、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5号山水丽景广场A916室。负责人XX天,总经理。第三人田作军,无固定职业。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东杰,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已撤销了连人社工认字(2014)6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明山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