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玉珍与骆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珍,骆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248号原告:卢玉珍。被告:骆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珍与骆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骆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珍撤回对被告骆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徐文龙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