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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玉珍与骆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珍,骆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248号原告:卢玉珍。被告:骆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珍与骆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骆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珍撤回对被告骆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徐文龙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