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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新伟与胡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伟,胡芬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014号原告胡新伟。被告胡芬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伟与被告胡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新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