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管庆忠与杨爱芹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庆忠,杨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937-2号申请执行人管庆忠。被执行人杨爱芹。申请执行人管庆忠与被执行人杨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爱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告管庆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24日起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杨爱芹自愿于2016年2月始,每月月底前偿还500元,直至还清9500元止;二、若杨爱芹有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则管庆忠有权按原判决文书就杨爱芹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其他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正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