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211号原告朱某,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秦某某,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