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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211号原告朱某,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秦某某,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