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段更心与李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更心,李贵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66号原告段更心,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李贵良,男,出生年月不祥,住柏乡县。原告段更心与被告李贵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