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一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段瑞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公路管理局,段瑞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一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涟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得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段瑞章,男,汉族,农民。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段瑞章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经本院2015年10月26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段瑞章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1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段瑞章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本院(2015)新行一执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一执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梅审判员 何进军审判员 何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