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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国富诉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富,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147-2号原告代国富,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曹卓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军,男,系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联富,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富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代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