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与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紫金山大酒店,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家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328号20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欣,该公司董事长。案外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91号。法定代表人杨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与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7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西安华泰汽车座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