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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王**,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42-7号申请执行人任**,男。被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李**(系被告王**之妻),女。被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杨**,男。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王**、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4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20****2468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1093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王**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6013***********3956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杨**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6****2595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1093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本次冻结到期如需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东街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到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 飞执行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