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景宽、孔金宝、李钟续、平艳超、唐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杨景宽,孔金宝,李钟续,平艳超,唐金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32号原告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金艳,主任。被告杨景宽。被告孔金宝。被告李钟续。被告平艳超。被告唐金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景宽、孔金宝、李钟续、平艳超、唐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景宽、孔金宝、李钟续、平艳超、唐金瑞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