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宏丰筛网批发部与赵鹏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宏丰筛网批发部,赵鹏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45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宏丰筛网批发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五路63号(102),组织机构代码L3366079-6。经营者,赵振宅。被告赵鹏程,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宏丰筛网批发部诉被告赵鹏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宏丰筛网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