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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单××与张×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单,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合计人民币3500元,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人民币五百六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玺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