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公园(以下简称南昌公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5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公园中间的大灯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一人坐着身边放着包,遂趁张某不注意将包盗走后离开。后杨某将包内的300多元现金拿出后,将包及证件丢弃。2.2015年8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公园后门附近看到被害人黄某坐在椅子上,旁边放着一个包,遂趁黄某不注意将包盗走后离开。后杨某将包内的100多元现金拿出后,将包及证件丢弃。3.2015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公园靠近公园后门的草坪上看到被害人李某旁边放着一个包,遂趁李某不注意将包盗走后离开。后杨某将包内的800多元现金和两部手机拿出后,将包及证件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2015年10月6日23时许,民警在吉利大厦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李某、黄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深宝价鉴[2015]3270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刘惠敏(兼)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2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