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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士闹、王松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闹,王松叶,吴方隆,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士闹,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王松叶,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吴方隆,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申请执行人王士闹与被执行人王松叶、吴方隆、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叶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士闹362418元,被执行人吴方隆、吴海燕在继承吴正购的遗产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松叶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0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房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松叶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松叶与死者吴正购在文成县大峃镇珊门村有土地征收留地房产指标,本院已发函文成县珊门村银都花苑留地指挥部予以协助限制。2015年11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继承其他遗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