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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400号原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2014年12月16日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明系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村民。2010年秋,被告人田某明与该村村民乔某新(现在逃)经事先商量,欲从该村三宝元坟地挖土进行贩卖获利。后二人以许诺每亩400至500元作为挖土补偿取得了40余亩三宝元坟地承包村民的许可,并从该处耕地挖取大量土方卖给他人。2010年9月和2011年5月,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曾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田某明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内挖土的违法行为,并于2011年6月7日向被告人田某明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田某明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晋中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挖损土地面积为45.33亩,其中基本农田43.89亩、农村道路1.44亩,严重破坏基本农田43.89亩。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明于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后被告人田某明在亲属陪同下于2015年3月23日到太谷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明及其家属对被挖土地进行了旋耕、平整,现被挖土地已开始恢复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明的供述证实:2010年收秋的时候,水秀乡南郭村的四黑来找我收猪,说正修龙城高速,能不能买些土。我就问舅舅乔某新,那时我们关系很好,他是村里的支委,有什么活都是我跟着他做,我说龙城高速用土,看能不能买些地挖土,他当时一口应承,并说好俩人合伙做这件事。随后十多天里,他开着面包车拉着我去南郭村找了两、三次四黑,主要谈拉土的事,如价格问题、怎么结账、由谁用车等细节性的问题。这期间四黑还领着我们俩人去南郭村一个叫蛮臭的父亲那里,和这个人也说这个问题,后来就是这个人也来拉的土。同时乔某新拉着我去过敦坊、小常找人问拉土的情况,由于价格问题没有谈成,最后就谈成了让南郭村的四黑和蛮臭父亲来拉土。我和乔某新商议买我村村民的地,是他熟悉的人他去问,我熟悉的人我去问,然后合伙做这件事,这样做了十来天的准备工作就开始了。先是由乔某新的铲车修路,也挖土,郭村的四黑那儿来了七、八辆十轮翻斗车,还有村里的两辆608农用车,也过来问能不能送土,他们拉了三、四天算不过帐来这两辆三轮车就不拉了。这样拉了二十来天的样子,地也上冻了,高速上也不让上土了,我们也就不忙了,就都停了下来。这时候到了大约2010年11月份左右,停工以后四黑大概结了4000元左右,我和乔某新就把这些钱开支了。钱是四黑给的我,我和乔某新说了,他也知道,我们就把铲车用的油钱,还有垫路用的黑砂钱等开支都给结算了,这样下来还亏了钱,我和乔也谈不上分钱的事。过了大年,到了2011年4月份左右,我们又开始在三宝元坟地挖土,还是给南郭村的四黑,直到这时候我还不知道买土的人是谁,只是和四黑结账,也是他去土场看,开始这七、八天,车不是很多,零星的卖些钱也就同时用于买村民的地了,钱不是很多,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来的十来天里,车上人多了起来,每天大概七、八辆车,也能卖个七、八百。在这十几天里,我在地里记账、看车,乔某新也经常过来看一看,人家是头儿,我主要是做活计。由于这十几天我没有给乔某新报告情况,没有说收了多少钱,因为没有结账,有一天乔某新开着面包车到了拉土的地头,把拉土的车拦住不让拉了,找到我和我理论,后来连说带骂就动了手,把我的两个门牙都打掉了,还用砍刀把我开的汽车机盖砍了个大坑。当时我流了血,就把书记张某喜叫到地里,当时他拦住车时,拉土的司机给我打电话,我叫上张某喜过去的,张某喜调解了也没有说成个啥,我俩就不来往了。到了这个时候,我和乔某新的合伙也就完了,打我的时候是2011年5月初,分开后就是乔某新和南郭村的四黑、臭蛮父亲,他们三个合伙拉土卖土,往龙城高速和高尔夫球场送的卖土,我就不卖土了。一直到2011年6、7月份都是乔某新卖土。直到乔某新不挖土之后,土场已经被挖的乱七八糟不成样子,我收土的时候答应给人家整平,我看人家不拉了,这才边整平边又卖了七、八天。后来我在整平后还用我村的拖拉机把地都耕了,给了人家1500元工钱,其实我除了和乔某新合伙挖的地外,自己就没有卖了多少,我大概也就挖了四亩左右,其余都是乔某新挖的卖了。我和他合伙的时候挖了四亩左右,但挖的不深,以后乔尚新才挖的深了。三宝元这块地也就是我和乔某新挖的卖土,再没有其他人卖过。苳某则在三宝元这块地有十来亩,谁给钱我记不清了,地也是乔某新问的,苳某则在三宝元地北面有二亩多地是我问的,南面十来亩是乔某新问的,后来卖了多少钱记不清,土都卖给四黑他们了。太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后,太谷县公安局民警当天打电话传唤我到案,但我老婆得癌症在太原住院治病,家里孩子没人管,这段时间就是安排这些事,昨天安排好后我今天(2015年3月23日)就到公安局投案了。2、同案乔某新的供述证实:2010年8、9月份,田某明说要给龙城高速送土了,问我能不能弄上,我说可以,我开始去找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兄弟商议买土的事情。经过商议我告诉他们每亩给500元,后来石某甲、石某乙同意了,但是石某丙说他家地里种的树,没有同意。当时我也同意田某明挖我的土地,但是他没有挖。我的三宝元地有一亩半不到二亩,我和石某甲三兄弟家是亲戚关系,所以我去找石某甲兄弟商量。田某明一共挖了石某甲和石某乙各两亩地,一共5亩地左右。我一共给石某甲和石某乙结算了不到3000元,我给了石某乙1500元,给了石某甲1200元,这钱还是我在2010年腊月,我找了两次田某明要的钱,田某明有亩数记载,我是按亩数把钱亲自给了石某甲和石某乙的,我们只是口头协议。2011年春天的时候,四黑找到我,说要挖我地里的土,当时我家地周围已经被挖空了,我也没法种地,我同意让四黑挖,当时结算是按每车几十元给我的,我也记不清拉了多少,反正后来给了我2000多元。除了四黑,还有榆次魏岳村的王肖明,这个人我不知道他的大名叫什么,2011年春天的时候,他主动找到我说要挖我的土,我同意了,后来他就挖了几十车,给了我200元。我现在在上庄村的三宝坟地估计就剩下不到一分地了。我还联系过李某春、刘某平买地,2011年春天的时候,我联系他们两人,李某春开始答应卖了,后来又不卖了,刘某平也答应卖地,但不知道是谁把他家的地挖了,不是我挖的,这两个人我不是给田某明联系的,是我给四黑联系的。田某明是我外甥,以前我们经常来往,2011年秋天的时候,我发现有车在我的地上挖土,我就问司机这是谁,没人告我,我觉得是田某明挖的,但他不承认,我就和他闹翻了。3、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乔某新是姑舅表兄弟,我在小白乡上庄村有三亩地,现在没有耕种,被乔某新挖了。这三亩地是荒地,地势不好,不容易浇灌。2010年8、9月份,乔某新找我说想在地里挖点土,挖完后把土地平整一下,方便以后耕种,我就同意了,说好每亩500元。我见乔某新雇的挖机、铲车在地里挖土,快过年的时候他把1500元给的我。乔某新把土方卖到龙城高速了,我不知道他挖的多深。在我的地旁边有石某甲的3亩地,石某生的1.8亩,这些都让乔某新挖了,给多少钱我不清楚,买地的事是乔某新自己和我说的,挖土也是他一个人雇人挖的。4、证人董某礼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原来有十几亩地,现在有四、五亩,一共卖了八亩土地,时间大概是2010年10月份之前,卖给了上庄村的乔某新和田某明。卖地是他俩和我商议的,实际上是乔某新做买主买的,田某明是乔某新的外甥,田某明肯定听乔某新的。2010年10月份之前,田某明和乔某新打电话叫我去田某明家商议卖土地的事,当时实际我就知道乔某新买土地的事,因为我听别人说乔某新已经买过三宝元别人家的土地,所以我就同意卖地,就去了田某明家。在田某明家乔某新和我商议的,我没有具体和他说钱的事,就说他给别人多少钱,给我多少钱就行了,并且乔某新和田某明答应我,他们挖土地后给我恢复土地,我才答应卖给他们的。我们就是口头协议,我卖给乔某新和田某明是500元一亩,过了大概一年多,田某明给了我4000元。后来我知道乔某新买土地是为了挖土,给龙城高速送土,我去看了看,我的土地被挖了七、八米深,具体多少不知道。5、证人杨某忠的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我将小白乡上庄村三宝元的耕地卖给乔某新和田某明了,是田某明和我商议的。2010年8月份左右,田某明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和乔某新挖点土垫地基,我在三宝元的土地地势比较高,挖了正好可以灌溉,挖完后会把土地整平,答应一亩地给500元,我就答应他了。卖土时是口头协议,我卖土地一共给了1000元,是挖土挖到半中间的时候田某明给我的。卖土商议的时候田某明和我说他和乔某新一起买的,具体谁买我不清楚。挖完后我看了看,被挖了5、6米深。6、证人杨某海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田某明找到我说他和乔某新拉土了,走一下我家的耕地。当时是冬天,我想车走没事,田某明还说等他和乔某新拉完土,把地深耕,加肥一下,并给500元作为损失。结果第二年春天,我一看我家的地被大车碾的不能耕种了。我找田某明,田某明说他管不了,找乔某新,乔某新说想去哪告去哪告。后来这块地就荒了五年。田某明也没有给我那500元的补偿。乔某新、田某明的拉土车因为通往西吾村的路不能走才走的我家的地。刚开始,田某明和我说时,我以为他盖房子走一下我家的耕地,就走几车的土,事后才知道是挖村里耕地上的土往龙城高速卖。乔某新、田某明从2010年11月左右开始一直到2011年6月份左右拉土走我家的耕地。7、证人梁某平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有大概五六亩地。2010年年底的时候,乔某新亲自找到我说他想用点土,没说干什么用,取完土会把地恢复的,每亩土地给我500元补偿款,我就同意了。他买土就是为了挖土,我不知道他往什么地方送,乔某新买了我五六亩地,挖了具体多少土方我不知道,挖了有七八米深,给了我2000多元。他买完我的地以后,问我三宝元其他的地是谁家的,让我带着去找一下其他家的人,我带着他去找了郝某刚、师某友、王某林、师某军、王某根、朵某宝,这些人都是在乔某新的要求下,我带去找的,这些人在三宝元大概有二十亩左右。8、证人董某仁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宝元地有3亩多,但我和儿子董某民都没出售过我家的地,这块地1亩多地被人挖了,但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被谁挖的。2014年12月15日乔某新的老婆王某丽找到我让我给公安局写个证明,证明三宝元地的地理状况,我就写了下来,我不清楚乔某新和三宝元坟地的具体情况,是王某丽告诉我乔某新曾经被调查过买卖三宝元土地的事。9、证人王某清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宝元地有1亩多的地。2010年11月份的时候,田某明和梁某平找到我,田某明说他和乔某新想用点土,从我家地里挖了点土,我到地里看了一下,地已经被挖得不能种了,并且田某明说挖完会把地整平,我和我爸就同意了,这块地一共给了我625元。挖完后我去了地里一看,被挖了有十几米深。10、证人周某桃的证言证实:我和丈夫张某生在三宝元地有十几亩地。2010年冬天的时候,田某明找到我丈夫说要用些土,因为我们家在三宝元的地一般都不种了,所以就同意卖给田某明和乔某新了,快过年的时候田某明给了我丈夫1500元,算是买地的钱。到了2011年春天的时候,我去地里,看到乔某新雇佣的挖机还在挖我家的地,快把我家种树的地挖了,我就把乔某新的挖机拦住了。后来乔某新和田某明没有恢复我家的地,是我自己整平种上树了。地被挖了五六米深,根本不好恢复了。11、证人石某生的证言证实:乔某新挖过我的地,但没有给过我钱。我的地在三宝元坟地,有1.8亩多,跟我弟兄石某乙、石某甲、石某丙的地都在一起。2010年后半年的时候,乔某新找到我说想用点土挖点我的地,我当时就答应了,反正荒着没人种,后来多长时间我也没再理会过这件事。到了2011年的时候,乔某新又见到我还说土挖了,可没挣上钱,等有钱了再给我,我就说那点钱就算了,后来再没说过这件事。乔某新挖土听说是给龙城高速用了。12、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乔某新是亲戚。2010年乔某新到我家找到我,说我家的地荒着不种,他想用点土,然后把土挖完再平整出来,可以让明地里的水流进来,我同意了,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挖的。快到过大年的时候,乔某新找到我,给了我900元,说是挖了地的钱。我的地里的1.8亩都让他挖完了,我家兄弟四个的地在一起,老大石某乙三亩地、老四石某生二亩多都让乔某新挖了,老二石某丙的地好像没有被挖。13、证人朱某宝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一亩耕地,现在不能耕种了,是2011年秋天的时候,被上庄村的田某明挖了。2010年秋天,梁小儿找到我家,说田某明想买点土,让他和我商议一下,一亩给我400元,挖完把地给我平整好,让我能浇上水,我就答应了。我的一亩地都被挖了,估计四、五米深,梁小儿给了我400元钱。14、证人杨某明的证言证实:我是杨某兵的父亲。我在上庄村有1.5亩的耕地,现在不能耕种,我儿子杨某兵卖给田某明了。2010年秋天,田某明找到我儿子说买点土,一亩给400元,挖完土以后把土地平整好,让我能浇上水,我就答应了。我的1.5亩都被挖了,估计有七、八米深。田某明把钱给了我儿子了,给了多少我不清楚。15、证人王某根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一亩耕地,现在不能耕种了,我把地里的土卖了。2011年秋天,田某明找到我和我商议买点土,一亩地给400元钱,挖完后能平整好,让我能浇上水,我就答应了。我的地都被挖了,估计七、八米深,田某明给了我400元。16、证人董某城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2.2亩耕地,现在不能耕种了,我把地里的土卖了。2011年春天,田某明找到我和我商议买点土,一亩地给400元钱,挖完后能平整好,我就答应了,我的地都被挖了,田某明给了我1000元。17、证人闫某荣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宝元坟地有1.25亩地,现在不能耕种了,2010年秋天的时候,田某明叫梁小儿来到我家,和我、老公说。你家在三宝元坟地的地卖给田某明吧,田某明准备挖土卖,第二年平整了还能种,当时说500元一亩,我和老公同意了,一共卖了500元。18、证人王某亮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大概七、八分地,现在不能种了,2010年秋天的时候我卖给了田某明,之后被田某明挖开取土了,他说500元一亩,一共卖了375元。我当时见过田某明和他舅舅乔某新在三宝元坟地那里挖土,他当时说之后平整土地。19、证人白某国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大概7.5分地,2010年秋天的时候,田某明和他舅舅挖的卖土,当时他们合伙做的,但地是田某明和我说的,我想地浇不上水,他们挖了些浇上更好,所以卖给他了,他给了我400元。20、证人白某生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宝元坟地有一亩七、八分地。2010年秋天田某明挖土用了,他给了我1000元钱。21、证人刘某山的证言证实:我在上庄村三宝元坟地有8分地,2010年秋天的时候,田某明和我商量把地买了,它按每亩400元买的,多少钱我忘了,当时那地是旱地浇不上,所以卖给他,他说要挖土,我不知道是谁挖的。22、证人梁某萍的证言证实:我家在三宝元坟地有三亩地。2010年冬天的时候,我村田某明和我说挖了土就能浇水了,我就卖给他了,他给了我1200元。23、证人赵某明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宝元坟地有7、8分地,大概是2010年秋天,我村田某明和我商量要挖些土,我因为是旱地就答应了,他是否给我钱,给了我多少钱记不清了,大概三、二百元,但是因为我那块地坟地多,就没有挖了。24、证人许某喜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四黑。2010年8、9月份,我到上庄村收猪时,和养猪的田某明说龙城高速用土,看他能不能问点地卖些土。2010年8、9月份,田某明找我说他有土方,让我联系买主,我联系我村的张某建和赵某生两伙人,他们开始和田某明合作买卖土方。我主要给赵某生这面招呼的拉土,当时还给新生这儿联系了北郭村的一个小挖机去上庄干活,挖机主家叫彭某。张某建和赵某生在2010年没拉了多少,拉一天歇两天的,张某建那面拉了多少我不知道,某生这面没拉了多少。田某明开始给我定的发工资,说我联系过来三某和新某他们,只要他们走土方就给我发钱,到了2010年底,田某明给了我6000元钱,我觉得干了好几个月才这么点钱,就不和田某明交往了。在上庄村卖土的肯定是田某明,是他联系的我,但我去了上庄村土场后,又认识了田某明的舅舅乔某新,还有一个叫梁小儿的,我觉得他俩就是在土场里给田某明干活的,因为当时我听到田某明说这片土场的地都是他买的,而且乔某新和梁小儿都帮着联系买地。刚开始是从南面靠水渠那里开始挖的,具体多少亩我不知道。2011年4、5月份,龙城高速又开工了,我记得乔某新说他在上庄的土场有二亩多地,我找到乔某新说要买了他的地,挖了不到二亩地,有几千方土,但一算账不挣钱,我就不再去拉土了,那时我给了乔某新20**多元。我只是在2010年在这个土场招呼的拉过土,2011年除了去拉乔某新的土,就再没去过那里,他们卖了多少我不知道。张某建、赵某生从上庄村买上的土方都卖到龙城高速工地了。他们买土的价格我不知道,我只是把他们联系到上庄后没我什么事了,是田某明给我发的工资,2011年我买乔某新的土,是以每土方10.5元的价格给赵新生的,当时这个价格就没办法做。25、证人张某生的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的时候,我和张某新(小名三某)和龙城高速签有供应土方的协议,我村的四黑介绍我们去上庄村的田某明那里买土,在土场见到了田某明和他舅舅乔某新。我们组织了七八辆十轮翻斗和一台铲车装土,但是才干了五六天,田某明和他舅舅闹起来了,他舅舅就不让我们拉土了,而且当时北阳村这些地方村里不好过,我们就停了,不从上庄拉土了,那几天我觉得就拉了五、六万方土。上庄村的土场我不知道谁负责,只知道是田某明和他舅舅合伙干的,我去拉土是朝着田某明说话的,结账也是和他结,但他做不了他舅舅的主。当时的价格是每土方一块一、二,我给了田某明估计五、六万元。四黑先来的上庄村拉土,后来我们不拉了,四黑还是在上庄村拉土,他拉的土卖给我村的赵某生和臭毛。他们具体拉了多少我不知道。2011年4、5月份我又拉了一次。我没有买过其他人的土。26、证人武某凯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我从上庄村田某明处买了七八万方土,我分几次付给永明五、六万元。我挖的是上庄村靠西吾方向的,具体位置说不清楚,我没有在上庄村买地,是田某明的地,铲车等工具都是田某明的,我买的土都用到龙城高速上了。27、证人王某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上庄村的乔某新联系我说上庄村有一个土包,让我给整平,我给了乔某新4**余元,用十轮翻斗车挖了六七十车土,挖土是给东怀远高速公路用,挖土的地点在田某明挖土的大坑东侧。28、证人赵某生的证言证实:我和我村的许某喜(四黑)、张某成合伙给龙城高速、楚王村的高尔夫球场送土。经我村的张某生联系,2010年8、9月份开始到2011年6、7月份,我们向田某明购买土,一共拉了有一万方左右,挖土的地点在小白乡上庄村西南的一片拉的,这块土地应该不是田某明的,在拉土过程中,我听挖掘机的司机说这土地是田某明舅舅的,好像姓乔。我还知道我村的张某建、张某生、张某小也在这里拉过土,拉的比我们多。2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臭毛。2010年秋开始到2011年春天,我收到了上庄村的土,当时给龙城高速用土,从上庄村拉的土都是我村四黑的。因为拉土的车上过去的票就是写的四黑的名字,我不和上庄村的人发生关系。我去了上庄村的土场两、三次,那个土场是某明和他舅舅的。我们和四黑的关系就是我们收土,四黑卖土,2010年腊月的时候,四黑找到我父亲说高尔夫球场有活计,能不能揽上,后来我们揽上就做了,四黑往回拉土,我们开票付款。车是四黑找的,土场也是他负责,我父亲跟我去过一回就没再去过。我想不起来给四黑在上庄付了多少钱。30、证人王某安的证言证实:我曾经给龙城高速上过土,没有自己拉土,收的土主要有两家,一个是本村的四黑,一个是上庄村的永明。修龙城高速的那年,我们合伙给龙城高速上土,第一年是秋后开始上的一直到上冻了才不做了,这期间是臭毛记账,这期间四黑和某明一直都在上土,是分开的,两个人各记各的帐,各结各的款,每天晚上就结清了,具体他们上了多少,结了多少款我真的就记不清了。到了第二年春天开始干活,成了我在工地收工记账了,四黑和某明都还是接的上土,好像是四黑比永明早了几天,但他们拉进去的土量都差不多,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也是每天根据票据结账,有时候手头没有现金拖了几天,最多一礼拜结账。因为四黑和某明各结各的帐,我觉得四黑和某明不是一伙的。四黑用的谁的机械我不知道,四黑和某明除了给我上土以外,还给我们村的其他人上过土。四黑和某明给我们上土一直上到第二年六、七月份,期间一直都上的土。31、证人智某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一辆60控挖机,2010年秋的时候,开始修龙城高速我见有人上土,打听到是从上庄村那里拉土,就到了上庄村土场那里找到南郭村的四黑,在那里干活,四黑说活计是他的,和他结账就行,我就把小挖机开到了上庄,但干了两三天发现挖机太小,做不出活计来,我和太原联系雇了一个大挖机,连人带机子一个月三万元,后来大挖机来了以后,在那里干了一个月,因为刚开始车跑的不顺,也做不出活,我赔了一万多就不做了。我去的时候那里有一个太原的挖机在干,不知道给谁做。土场是某明的,土是他买上的,我问四黑,四黑说和他结账。我取得时候土场刚开始挖,大部分地方还是平的。32、证人张某喜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我是村党支部书记。2011的一天下午,我还在北阳办事,田某明找到我说他舅舅乔某新因为挖土的事要打他,让我去给他说说话,我也没细问。田某明开着他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拉上我直接就到了三宝元坟地,到了那儿我才看见那里被挖了那么大的土坑,在坑底停着几辆翻斗车和铲车,还有乔某新。我下了车就问乔某新怎么回事,他没理我直接拿着一把斧头就去砍田某明,田某明就跑,我赶紧拦住乔某新,乔某新才告诉我说田某明瞒着偷偷挖了他一亩多地,我见这情况把他们都拉到我家,在我家劝的他们,田某明答应赔乔某新50**元才没事了。我告诉他俩不能再挖土了,再挖就要负责任的而且挖了谁家的地都要有赔偿,然后把地整好让大家能种地,能把水引进去,后来他们也就再没挖过了。我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时候挖的,到2011年那天去制止他们时才看见三宝元坟地已经被挖成那么大的土坑了。三宝元坟地是我村最差的地,一直荒着没有人种而且离的村里远,我一般不去那里,一直没发现挖土的事。乔某新是2008年当选的支委,只当了一届。33、上庄村村民原某明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我是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人,我有一台7**型旋耕机,田某明拉完土以后,让我去三宝元坟地旋耕地,说是不管旋几次,能让村民种地就行,具体时间大记不清了,旋耕后共付我2000元,旋耕以后可以耕种,但是水源条件不方便。2015年田某明的老婆又一次让我去三宝元坟地旋耕。34、上庄村支部书记张某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三宝元坟地的土被拉走,拉土的人在拉土前只是和本村有地的人进行个人交易,在拉土前没和村支部书记商议,也没有交村集体钱和签订合同,村支部书记不知道拉土的事。35、被告人田某明确认的被挖三宝元地的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田某明所确认的换地付款情况。36、被告人田某明确认的三宝元挖地情况图证实:被告人田某明的挖地情况。37、太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①2011年8月,太谷县公安局接到国土资源局移交的田某明挖取耕地一案后,依法对田某明传唤讯问,其能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该局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不致发生串供、逃匿等情形,且田某明妻子因患宫颈癌接受手术治疗,须田某明陪伴,该局于2014年12月16日以田某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其取保候审。②被告人田某明于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潜逃,2015年2月16日被该局上网追逃,经该局治安大队民警通过其家属多方做其思想工作,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田某明在亲属陪同下到太谷县公安局投案。38、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证实:①被挖土地的承包划分情况。②被挖土地的平整、复垦情况。39、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部分村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田某明原租部分村民三宝元坟地已能耕种,现种的糜子已出苗,种的树已成活。40、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小白乡上庄村村民田某明、乔某新破坏耕地取土现场勘测的情况说明附照片6张证实:2015年10月26日该局对小白乡上庄村田某明、乔某新取土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测,该地现状未发生变化,平均深度约10米,底部整体基本平整。土坑底部有约2亩土地已种植树木,其余土地有种植粟谷的痕迹。41、照片17张证实:被挖土地现状,显示部分土地已种植苗木。42、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移【2011】6号、太国土资执移(2014)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1年8月1日和2014年11月10日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曾书面将被告人田某明及田某明伙同乔某新非法在上庄村集体土地内挖土的犯罪线索材料移交太谷县公安局。4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地类和规划证明、关于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田某明私自在上庄村耕地内挖土的调查报告、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罚【2011】8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实:2011年3月和2014年5月,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曾就田某明在上庄村非法挖土一事进行调查,并予以立案查处,曾于2011年6月7日向田某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田某明限期15日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挖土破坏的9500平方米耕地,按耕地开垦费的一倍处以146333元的罚款。44、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曾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1年5月16日两次向田某明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内挖土的行为。45、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测绘公司对小白乡上庄村取土场实地测量,该土场实际取土面积29106.86平方米(合43.66亩),取土方174641.16立方米。46、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耕地被破坏的鉴定报告证实:经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共挖损土地面积45.33亩(基本农田43.89亩、农村道路1.44亩),严重破坏基本农田43.89亩。4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同案乔某新于2015年2月13日被太谷县公安局网上追逃。48、现场指认记录证实:经证人许某喜指认,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三宝元坟地就是其于2010年8月份买土拉土的地点;经被告人田某明指认,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三宝元坟地就是其于2010年8月份采用挖土的形式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经同案乔某新指认,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三宝元坟地就是其于2010年8月份采用挖土的形式非法占用的农用地。4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挖损土地现场的勘查情况。50、被告人田某明的户籍证明原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贩卖牟利,造成43.89亩基本农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明在事后能积极对破坏土地进行平整复垦,使破坏土地恢复耕种条件,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田某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明在伙同他人非法取土过程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原审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人田某明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实际取土面积为14.25亩,而不是45.33亩,一审认定有误。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之前将被毁坏的农田予以恢复原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罚金过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贩卖牟利,造成43.89亩基本农田损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田某明所提其实际取土面积为14.25亩,而不是45.33亩,一审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田某明的供述、同案乔某新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田某明在挖土前伙同乔某新经预谋后从上庄村部分村民收取了三宝元坟地进行取土,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即便二人在取土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等原因后来分别进行取土,但并不影响其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晋中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耕地被破坏的鉴定报告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田某明实际取土面积应以晋中市国土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土地损毁面积45.33亩为准。对于上诉人田某明所提其在一审判决之前将被毁坏的农田予以恢复原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罚金过多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审在量刑上已对上诉人田某明所提其具有的自首、已将被毁坏的农田予以恢复原状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而罚金数额也是根据其犯罪情节、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定,一审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