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州贝多漆业有限公司、江门贝多多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广州贝多漆业有限公司,江门贝多多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友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贝多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郑树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贝多多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贝多漆业有限公司、江门贝多多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0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星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星光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星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星光公司的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051-3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