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严恒平与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恒平,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严恒平,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万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