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邹成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成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4号罪犯邹成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威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7396.03元,(刑期自2005年6月27日起)。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同案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8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邹成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邹成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邹成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成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