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对徐清华、廖勇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仙女湖仰计生征决(2015)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新余市渝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仙女湖仰计生征决(2015)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仙女湖仰计生征决(2015)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审 判 长 简谊莲审 判 员 廖红明代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