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民初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5民初00025号原告王某某,女,藏族。被告杨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兴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