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真强与张义生、孙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强,张义生,孙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真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生。被告:孙兰方。原告杨真强与被告张义生、孙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琳、刘芳,被告张义生、孙兰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真强诉称,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布料业务,原告给被告供应布料。至今,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72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200元;赔偿经济损失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义生、孙兰方辩称,我之前欠原告货款44200元,已经偿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17200元未付,但我现在没有钱偿还,我现在有货,我可以用货抵顶欠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经双方核账,截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200元,被告张义生于2015年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另查明,被告张义生与被告孙兰方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7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但只主张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欠款系被告张义生与被告孙兰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义生、孙兰方支付原告杨真强货款17200元;二、被告张义生、孙兰方支付原告杨真强损失400元;上述一、二项共计17600元,被告张义生、孙兰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杨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40元,由被告张义生、孙兰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