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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汝阳县城阳光家园7号楼36名业主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阳县城阳光家园7号楼36名业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汝阳县城阳光家园7号楼36名业主诉讼代表人:杨柏开,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诉讼代表人:赵吉利,女,1988年1月10出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诉讼代表人:魏丽,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处负责人:王昌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粮食局4楼法定代表人:王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原告杨柏开等36人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柏开等36人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柏开等36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柏开等36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开等36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柏开等36人承担。审判长  张小丽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然附:原告汝阳县城阳光家园7号楼36名业主名单原告杨柏开,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汝阳县。原告赵吉利,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汝阳县。原告刘卫利,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柴泉水,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魏丽,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杜景长,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闫飞,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杜占军,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刘亮亮,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姬兴国,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李百业,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贾卫强,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翟文辉,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李全琦,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秦恩团,男,194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刘敬文,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岳宏远,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李春有,男,195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李晓培,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张利民,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杨浩,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李亚伟,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张伟生,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刘百胜,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姬正强,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武雪鹏,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杨乾龙,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卢玉龙,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安现军,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刘培国,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孙惠杰,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孙根立,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常向超,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贠丽,女,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袁占娃,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姬小峰,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