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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邵见一滥伐林木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见一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见一,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见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见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邵见一为贩卖树木获取利润,在未办理采伐许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赵某使用油锯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擅自砍伐杨树(林木权属未确定),核蓄积148.45955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赵某、鲁某、刘某1的证言;3、被害人曲某、邵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见一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见一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见一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邵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邵见一为贩卖树木获取利润,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赵某使用油锯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擅自砍伐杨树,核蓄积148.45955立方米。坝外槽头崴子林地使用者及林木所有者是邵凤德,邵凤德系邵见一父亲,已去世。关于该林地产生的纠纷,邵见一已与邵某、曲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邵见一赔偿邵某、曲某12万元后,该林地产生的各项补偿款均由邵见一领取。案发后,所采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邵见一于2015年7月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6月20日19时,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接到邵某报警,称在阿城区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邵见一滥伐杨树400棵左右。2015年7月12日8时30分,邵见一在其妻子姜丽新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赵某证言:2015年6月18日上午,邵见一在阿城火车站大岗找到我,说他有一片被政府征占的林子要伐,问我能不能干,我就同意了,并问他是否办理采伐手续,他说手续都有,林地已被政府征用了,已经批准采伐了,然后我俩签订的采伐协议,费用是1800元。第二天我就开始去伐树,地址是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是用油锯伐的,伐了大约300棵,胸径20-30厘米的杨树,采伐完的大部分都造成2.6米段,还有20多棵没造材。3、证人鲁某证言:我是做木材生意的,2015年5月初我和邵见一签订了买卖协议,10万元买200立方米的原木,我已把钱支付协议约定前期手续及采伐由邵见一负责,我负责装车运输。一共伐了大约300棵胸径20-30厘米的杨树,是邵见一雇佣工人伐的。邵见一当时说地被征占了,地上的树可以采伐,采伐手续由他办理。我到现场准备装车时,邵见一的叔叔和婶婶到现场不让我装车,我就没往车上装,让车走了。4、证人刘某2证言:2015年5月初,我听鲁某叔叔说鲁某要买树,之前我听邵见一说过他家有树要卖,我就帮着他们联系,我带着邵见一找的鲁某谈买树的事。签协议时我在场,树的地址在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当时说采伐手续由邵见一负责办理。5、被害人曲某陈述:邵见一滥伐林木的事我知道,是2015年6月19日的事,在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伐了400棵左右杨树,胸径都是20-30厘米的。这块地的林权证是邵凤德,实际是我老公邵凤和、邵某、邵凤德共同出资承包的,我们没有书面协议。6、被害人邵某陈述:邵见一滥伐林木的事我知道,是2015年6月19日的事,在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伐了400棵左右杨树,胸径都是20-30厘米的。这块地的林权证是邵凤德,实际是我、邵凤和、邵凤德共同出资承包的,我们没有书面协议。邵见一是邵凤德的儿子。7、被告人邵见一供述:阿什河街城郊村一组坝外槽头崴子这块林地权属是我父亲的,我父亲2000年去世了,现在这块林地的权属是我,2015年6月18日我雇佣赵某给我伐树,把这块地上的杨树大约300棵左右伐了,胸径大约是20-30厘米,我想把伐下的树卖给鲁某,我知道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但这块地已被政府征占了,我以为就可以采伐了,现在这些树被扣押在红星林场了。我已经与我叔和我婶达成和解协议,现在这块地的承包权由我继承。8、林权证、和解协议、扣押决定书、检尺野帐、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见一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所采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可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见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