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56-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葛瑶,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雁民二督字第07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雁民二督字第07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以、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