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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谭绪云与高志学、黄先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绪云,高志学,黄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99号原告谭绪云,农民。被告高志学,农民。被告黄先荣,农民。系被告高志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绪云与被告高志学、黄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绪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志学、黄先荣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3组的砖混结构房屋2层6间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原告谭绪云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1组的面积为185.4平方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高志学、黄先荣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3组的砖混结构房屋2层6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将原告谭绪云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1组的面积为185.4平方的砖混结构房屋予以查封,交由原告谭绪云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