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月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字4号原告郭月红。委托代理人张祖杰、姜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责人杨凯。委托代理人翟志亮。原告郭月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