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联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08号罪犯孙联忠,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作出(1998)东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联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后,该犯于1998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1年4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2006年7月28日、2009年4月30日、2011年5月20日、2014年11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联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联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孙���忠左上肢外伤性缺如,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联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医学证明书、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联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联忠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