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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贾青芬、梁孝与汤占鲁、李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芬,梁孝,汤占鲁,李建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999-1号原告贾青芬,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双桥乡梁西行政村梁西村***号。原告梁孝,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双桥乡梁西行政村梁西村***号。法定代理人梁红义,农民。被告汤占鲁,农民。被告李建设。原告贾青芬、梁孝与被告汤占鲁、李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