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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慈卓与吴建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慈卓,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王慈卓,男。被执行人吴建伟,男,壮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慈卓与被执行人吴建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建伟已按法院生效判决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执字第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关注公众号“”